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臺北市信義區三興國民小學全球資訊網

最新公告

臺北市信義區三興國民小學學生攜帶手機到校管理實施辦法

{{ $t('FEZ002') }} 教務處|

臺北市信義區三興國民小學學生攜帶手機到校管理實施辦法109.08

壹、依據:

(一)教育部100.09.06臺環字第1000153196B號函頒「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原則」。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8.10.05北市教中字第09838801000號函頒「臺北市公私立中等以下學校訂定學生校內使用行動電話規範參考原則」。

貳、目的:

(一)准許經家長同意之學生,攜帶手機(含通話功能之電子手錶)到校,以維護學生之安全及方便其與家人之聯絡。

(二)規範學生在校使用手機之正確時機與觀念,避免學生於課堂或課餘時間不當使用行動電話(聽音樂、玩遊戲及向同學炫耀等),造成學生學習效果不佳,進而提升教學品質,營造良好的學習環境。

參、實施對象:本校全體學生。

肆、手機用途:僅限於上學前或放學後與家長聯繫使用。

伍、學生在校使用手機管理規則:

(一)有攜帶手機到校需求的學生,需先填妥家長同意書(如附件),並送學校核備後,方可攜帶手機到校(核備同意後同意書影印一份導師留存)。

(二)攜帶手機到校者,規定於進入校園至放學離開校園前不得擅自開機使用。若有緊急或突發事件要聯絡家長,請先知會報告老師,方得開機撥打電話。

(三)有重要緊急事情需聯繫學生,請家長先聯絡老師或校方。

(四)在校期間,學生禁止以手機從事下列行為:
1.傳送及接送簡訊 2.上網 3.拍照 4.借給同學使用 5.利用教室插座充電  6.玩遊戲、聽音樂、觀看影片、Line、臉書 7.其他不當使用。

(五)違反上列1.2.3.4.5.6.7款者,由導師或學務處保管,暫停攜帶行動電話一星期,並通知家長領回。違反規定累積3次以上使用者,至學期結束前,不得再攜帶行動電話到校。

(六)行動電話具照相與錄影(音)功能者,應尊重他人隱私,不得任意拍攝及上載散播;亦不得下載限制級圖片與影音,違反規定者依學生獎懲要點處理並通知家長。

(七)學生應自行妥善保管行動電話,如有受損或遺失情形,一概由學生自行負責。

(八)凡未經家長需求申請及與導師溝通同意,而私自攜帶行動電話到校者,由班導師及學務處保管,並通知家長到校領回。

(九)學校健康中心前及和平樓一樓樓梯口設有卡式及投幣式公用電話,家長可為貴子弟備妥電話卡或硬幣,以備緊急聯絡之需,學校老師及家長可指導貴子弟善加運用。

(十)本校聯絡電話:學務處生教組:02-27385488分機121。

陸、本辦法經校長核定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4-11-22|

{{ $t('FEZ005') }} 148|